政策宣導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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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執行工具

1

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為落實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內容,得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2條規定,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以符合當地發展需求。

2

自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為符合當地特定發展需求,得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4項及第24條,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申請使用許可。

3

協調其他部門主管機關推動

考量國土計畫法第8條及第17條分別規定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銜接機制,鄉(鎮、市、區)面臨課題係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亦得一併納入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內敘明,以利後續推動。

預定達成目標

1

型塑鄉村生活地景

將空間計畫導入鄉村地區,串連鄉村的生活空間、生產空間、生態空間,並以村落為主體進行鄉村地區的整體規劃,順沿在地的歷史發展脈絡、景觀與產業資源,型塑具有在地自明性、自主性的鄉村生活地景。

2

提供必要生活空間

針對現有鄉村區屬於人口具一定規模者,提供必要生活空間,以確保居民居住品質,讓鄉村地區成為有別於都市的另一種生活方式的居住空間,並納入國土計畫進行空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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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內政部營建署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手冊(111年1月_定稿版),本計畫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