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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鄉村地區於國土空間結構中具自明性,是國民多元生活方式之一,因此,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在於支持鄉村地區回歸實際需求,透過資源妥善分配,形成鄉村地區生活的社會性支撐系統,包含農業生產、氣候變遷、環境保護、文化保存、高齡照護、地方創生等面向需求,配套進行空間規劃。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空間範圍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主要為彌補非都市土地長期無計畫指導之情形,爰本次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係以「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以外」之傳統「非都市土地」為規劃重點;惟於規劃過程中,仍應考量鄉村地區、都市土地與國家公園土地之空間相互關聯性,據以指認鄉村地區需求,提出合宜之土地使用指導及公共設施配置原則,並得藉由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成果,回饋檢討鄰近都市計畫之發展機能是否充足。

法源依據

「全國國土計畫」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提出「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型塑鄉村特色風貌」的空間發展指導原則。法令依據如下:

1

依據《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第5目所規定: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直轄市、縣(市)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2

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11章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之類別壹「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7項「研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該事項內容。

3

依據《國土計畫法》(114年1月20日修正)第8條第3項所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 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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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內政部營建署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手冊(111年1月_定稿版)、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國土計畫(107年4月30日公告)、高雄市國土計畫(110年4月30日),本計畫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