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
問與答 |
1.什麼是「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
對於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房屋之個人或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2,000元至8,000元租金補貼,並為鼓勵婚育及加強關懷弱勢,針對符合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加碼補貼金額。 |
2.114年度計畫辦理多少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戶? |
全國計畫戶為75萬戶。 |
3.114年度受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申請期間是什麼時候? |
114年度受理申請時間自114年1月1日(三)至114年12月31日(三)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郵寄受理依郵戳日期、書面受理之收件時間依各受理機關規定、線上申請自114年1月1日上午9點至114年12月31日下午5點止。 |
4.如何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向哪裡申請?我如果是112-113年度核定戶,還在領補貼中,需要提出114年的申請嗎? |
(一)如果是112-113年度核定戶而且有113年8月至12月間撥款紀錄者,或於113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稱為「舊戶」),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特別再提出申請,惟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 (二)如非前款舊戶之申請人,以線上系統申請為主,申請人可備妥檢附文件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存檔後點選送出才算完成。 (三)不便線上申請者,透過社會福利、民政體系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線上申請。少數無法以上開管道線上申請者,則下載紙本申請書郵寄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辦理。 (四)臨櫃申請者,請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時段詳【114年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電話及臨櫃時間】。 |
5.除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政府還有其他的住宅協助嗎? |
對於在一般民間租屋市場不易承租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提供「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方案,民眾可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或透過政府配合的租賃業者尋找到適合承租的住宅;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家庭,亦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擁有需要修繕的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以上多元的住宅協助,期望能協助國民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
6.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申請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已成年。 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第十四題表4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
7.什麼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可以分開申請嗎? |
(一)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二)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書面限期七日內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全部駁回。 |
8.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單身青年」定義是什麼? |
指成年未達40歲單身者。 |
9.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新婚家庭」定義是什麼? |
指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前2年內結婚者,並以戶籍登記為準。若申請人之配偶為外籍人士或陸、港、澳地區人(居)民,以一方之本國或行為地法律認定婚姻成立日期,並以我國戶政資料記事註記輔助佐證。 例如:戶政記事為「民國112年7月3日與越南籍Apple於越南登記結婚民國112年10月10日申登」,則以112年7月3日為認定。 |
10.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定義是什麼? |
(一)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11.父母離異後,若父母各自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加碼倍數是兩位都能享有嗎?還是會看子女的戶籍或監護權去判定哪一方可享有加碼倍數? |
父母離異,父母各自承租不同房屋,可各自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但要享有未成年子女的加碼倍數,申請人須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 |
12.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屋協助(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者,可否再提出申請? |
申請時家庭成員應均未接受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二)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三)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
13.承租違建能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計畫租金補貼嗎? |
可以。但該屋須符合第十六題之條件。 |
14.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會認定該契約為有效契約嗎?還是須要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
若出租人非所有權人,建議於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時,一併附上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證明文件;申請當下未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機關審核如有疑慮,將請申請人補件以進行審核。 |
15.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享有政策性房屋貸款,可以再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嗎? |
不可以。若家庭成員曾申請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
16.曾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已被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可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
可以。 |
17.承租人一定要將戶籍遷入租屋處嗎? |
承租人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但戶籍不一定要在租屋處。 |
18.要取得出租人(房東)的同意才能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
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無須取得房東同意即可申請。承租人申請通過後,房東經由地方政府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審認後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免另外申請,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1.5萬元免稅,房屋稅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地價稅則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 |
19.如果和其他不是家庭成員的朋友等人共同承租房屋,只有一份租賃契約,可以申請租金補貼嗎? |
可以。但如果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2人以上,應寫明約定分別負擔之租金金額,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
20.申請租金補貼應檢附之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嗎? |
不需要。 |
21.無自有房屋,包含哪些情形? |
(一)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二)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其他共有人非家庭成員。 (三)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主辦機關認定。 (四)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主辦機關認定。 |
22.提出申請後,辦理程序為何?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依受理申請順序辦理審查,資料不全者,應一次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正。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比對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後,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並按社政機關提供之弱勢身分資料辦理審查;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
23.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程序為何? |
(一)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已起租者,自申請日起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二)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尚未起租者,自起租日起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三)補貼期間未租賃房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不予核撥租金補貼。租賃房屋期間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 |
24.要怎麼查詢辦理進度? |
請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進度查詢」,驗證身分後即進行查詢,查詢結果會顯示案件進度及審查人員聯絡電話。 |
25.在什麼情況下會停止租金補貼? |
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二)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11點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 (三)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 (四)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五)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六)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七)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或勒戒,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8點第2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 (八)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九)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但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26.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應提供之證明文件為何? |
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單、黃單)照片或影本。 |
27.什麼是電子契約? |
依電子簽章法簽定之契約。依據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款第2目規定,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如果只是在手機、平板上的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或是透過把手寫簽名存成圖片等方式,都不算是電子簽章。 |
28.租金補貼申請之房屋,若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時,可檢附證明資料為何? |
(一)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若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除申請人應檢附「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切結書」,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還須擇一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載有租賃地址之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等證明文件、門牌證明或經村里長協助確認租賃房屋存在之申請人切結書。上開證明文件係為證明該建築物存在,因此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應包含承租房屋之樓層。 (二)建物門牌證明以戶政機關核發之門牌證明書或村里街路門牌查詢結果為準;若屬現地照片、google街景圖或民眾自行提供之門牌號碼拍照佐證者無效。 |
29.租金補貼申請戶所檢附之租約若於申請日至核定日間到期,會影響請領補貼的資格嗎?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是否要提出新的租賃契約? |
(一)如果在審核時發現租約在申請日後到期,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繼續辦理審核,經審查合格者,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惟核撥租金補貼時檢核租約已到期,故無法撥款,核定函上將敘明請申請人依限補新租約。 (二)申請人收到「租金補貼核定函」後,可詳閱「說明四」及「說明五」相關規定,收到「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日起3個月內補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審查租約資料及後續補貼金額,確認完竣之當月或次月才會繼續核撥租金補貼。 例如:申請時檢附之租約於114年1月31日到期,申請人於114年2月1日收到核定函,應於114年5月1日前完成補正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審查。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四)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
30.租金補貼核定戶若於接受補貼期間搬家,會影響請領補貼的資格嗎?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是否要提出新的租賃契約? |
(一)如果有搬家情形,不會再重新審查資格,但需要在3個月內補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審查租約資料及後續補貼金額,確認完竣之當月或次月才會繼續核撥租金補貼。 (二)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受補貼者應於3個月內檢附符合規定之新租賃契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三)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
31.因為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其他因素將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但租賃處不變,可以再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
(一)租賃房屋不變,仍可接受補貼。 (二)租賃房屋有異動,不論是否還在同一縣市,或戶籍地有無遷移,都要在3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否則將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之補貼金額。 |
32.如果租約尚未到期,但已不再租屋,可以再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
(一)如果租約尚未到期,但已不再租屋,因為已經沒有租屋事實,不可以再接受租金補貼。 (二)請填寫「放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切結書」【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後,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切結書。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
33.如果已經在領租金補貼,但租約到期了,可以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
(一)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契約生效日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二)受補貼者逾前款期限始提出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情形特殊,有補貼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新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已撥付之租金補貼,計入原已撥付之租金補貼。 尚未撥付之租金補貼,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按月續撥付租金補貼。 (三)已撥及續撥租金補貼期間,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四)如果租約到期有簽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
34.申請人死亡或何種情形,家庭成員可以申請變更申請人或受補貼者? |
(一)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個月內辦理申請人變更,未依限辦理變更申請人或無家庭成員得變更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撤案。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於核定前死亡,申請人得變更為原申請人之本國籍配偶。但原申請人之配偶非我國國民時,得由所遺未成年子女辦理申請人變更。 (二)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或勒戒,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資料所列之其他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受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受補貼者變更,應同時變更金融機構帳戶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姓名;除變更後受補貼者年齡及國籍不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限制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及租賃之房屋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規定。 (三)要辦理申請人變更,請填寫「租金補貼申請人變更申請書」【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並檢附新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其他原因證明文件、原申請人死亡證明(原因為死亡),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相關資料。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
35.出租人於租金補貼期間死亡,該怎麼處理? |
(一)受補貼戶應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但租金補貼期間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屆滿者,免檢附。 (二)受補貼戶逾前款規定期限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自出租人死亡屆滿6個月之日起不予核撥租金補貼。但受補貼戶已檢附出租人繼承人繼承訴訟證明(相關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
36.若申請租金補貼者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無法使用,該怎麼辦? |
(一)申請人得填具「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 (二)填寫後之「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切結書。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
37.受補貼者於租約期間內搬家或租約到期後未續約,租賃契約消滅,出租人可以如何處理? |
(一)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得暫停撥款至該事由消滅為止: 溢領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之款項,經該業務主管機關通知。 經出租人檢附租賃契約已消滅或提前終止之證明文件。 (二)如果受補貼者於租約期間內搬家,或租約到期後未續約,出租人可填寫「出租人通報租賃契約消滅聲明書」【聲明書檔案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後,郵寄聲明書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
38.租賃契約常見需補正狀況及處理方式 |
(一)申請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應具備5大項必要資訊:1.出租人及承租人姓名、2.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3.租賃房屋門牌地址、4.租賃金額、5.租賃期限等資料。 (二)蓋章方式不限印章類別,如原子章、連續章,但在租賃契約文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須經2人簽名證明。 (三)契約出租人簽訂只有出租代理人視為契約無出租人,須補正出租人(房東)簽名或蓋章,或提供出租人轉租同意書或授權書。 |
39.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若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提供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會提供嗎? |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
40.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後,房東有哪些稅捐優惠? |
(一)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不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接受租金補貼)。 地價稅最低適用稅率2‰(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 (二)有關公益出租人相關問題,可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詢問,或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住宅補貼」之「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查詢。 |
41.如何申請公益出租人? |
(一)如果房客已經有領租金補貼,可從房屋所有權人及租約上的出租人是不是屋主本人、是否記載出租人(屋主)身分證字號、房子是不是合法住宅來判斷,房東不用另外提出申請。 (二)綜合所得稅部分,只要在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時,表示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免稅優惠,還能再扣除必要損耗費用至少43%,將可省下一筆可觀的稅金! (三)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政府會直接造冊給稅捐單位調降為比照自住的稅率。 |
42.房東要如何知道成為公益出租人能節省多少稅金? |
可至公益出租人專區參考「稅額試算比較表」(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n=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稅額試算比較表),套用自己的案例後,就能算出節省多少稅金。 |
43.如何知道自己是不是公益出租人? |
雖然房東不會收到公文通知,但部分地方政府寄發房屋稅單時,會加註公益出租人身分,即可得知該出租房屋為公益性質,享有住家用稅率優惠。此外,房東也能自行上公益出租人查詢網(網址:https://nprent.nlma.gov.tw/nprent/),輸入相關資料進行驗證後,就可以查詢是否符合資格。 |
44.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會不會增加稅金? |
(一)房東如果本身是屋主也是合法住宅,只要房客通過租金補貼,房東就能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稅額、房屋稅及地價稅都比照自住稅率的稅賦優惠,反而房東還減稅。 (二)不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三)公益出租人相關資訊可上公益出租人專區(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查詢,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45.房子是透天、隔套,只有1個門牌,綜合所得稅免稅額1萬5,000元怎麼算? |
(一)假如 1 棟 3 層透天(1 個門牌)出租 3 層給 3 個接受租金補貼者,因該棟 3 層透天只有 1 個門牌號碼,所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最多仍以 1 萬 5 千元為限,縱然出租 3 層樓,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 1 萬 5 千元的免稅額。 (二)同理,同一層房屋隔成3間套房或是雅房,也一樣一個門牌只有1萬5千元的免稅額。 |
46.以後房客搬走後,是不是會被調高稅金? |
(一)如果新的房客也是租金補貼戶,一樣可以繼續當公益出租人,不會被調高稅金。 (二)如果房客搬走後有一段時間是空屋,所得稅部分因為沒有租賃事實,就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確實會因為使用現況為空屋而調高稅金,地方稅相關規定也有明定使用用途變更要在一定期限內告知當地地方稅務局。 (三)如果房客搬走後收回自住,所得稅部分因沒有租賃事實,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可以盡速向當地地方稅務局告知使用現況變更為自住,就不會再核課為一般出租用的稅率。 (四)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47.房客搬走後,戶籍沒有遷走怎麼辦? |
(一)如果新的房客也是租金補貼戶,一樣可以繼續當公益出租人,不會被調高稅金。 (二)如果房客搬走後有一段時間是空屋,所得稅部分因為沒有租賃事實,就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確實會因為使用現況為空屋而調高稅金,地方稅相關規定也有明定使用用途變更要在一定期限內告知當地地方稅務局。 (三)如果房客搬走後收回自住,所得稅部分因沒有租賃事實,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可以盡速向當地地方稅務局告知使用現況變更為自住,就不會再核課為一般出租用的稅率。 (四)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48.房客搬走後,戶籍沒有遷走怎麼辦? |
依據戶籍法相關規定,屋主可將房客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且111年已開始提供線上申請服務,房東免出門即可辦理,讓房東可以放心的將房屋出租。 |
49.若房客已申請租金補貼,但房東於撥款期間同地址設立公司行號,這樣還能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嗎? |
稅捐單位會實際現勘是否有營業行為,如果有營業行為,會按照非住家用稅率核課。如果沒有營業行為,會按照公益出租比照自住稅率核課。 |
50.關於本租金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或查詢?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諮詢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
51.114年度租金補貼核定金額較112-113年度租金補貼少,可能原因? |
因民法已修正滿18歲為成年人,家庭成員人數異動,使所得高於公告標準不符合申請條件,或影響加碼,導致租金補貼變少。 |
52.租賃契約到期會發簡訊通知租約需要補件嗎? |
(一)會,為提醒租約即將到期,並由系統統一發送。若已完成租約補件則請忽略此提醒。 (二)第一次簡訊通知於租賃契約到期前45日發送,第二次簡訊通知於到期當日發送。 (三)簡訊內容如下: 第一次通知:【三百億租金補貼】提醒您租約即將到期,請於線上申請網址補件或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署關心您。 第二次通知:【國土署通知】您的租約已到期,3個月內應補新租約,請使用線上申請網址補件或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53.如果房客已經搬走了,房東可以怎麼做? |
若已確認無租賃事實,房東可填寫「出租人通報租賃契約消滅聲明書」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以維護自身權益。 |
54.接受租金補貼者若與另一名接受租金補貼者結婚後,會不會被停止租金補貼? |
若雙方於結婚前均有接受租金補貼,結婚後同一家庭將產生重複補貼之情形,須協調其中1方自結婚登記日放棄租金補貼,並自結婚登記日起返還補貼款項,若經主辦機關通知後,仍未協調放棄,則撤銷或廢止雙方受補貼資格並追繳自結婚登記日起之租金補貼溢領款。 |
55.接受租金補貼期間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持有房屋,會不會被停止租金補貼? |
由於租金補貼係提供無自有房屋者,減輕租賃之居住負擔,經登記取得房屋產權之日起,即為持有房屋,則應撤銷或廢止受補貼資格,並自取得建物所有權之日起追繳溢撥之租金補貼款項;若屬跨不同年度租金補貼期間持有房屋,受補貼者未主動告知,經複查機制查核後,如111年度及112-113年度先後接受租金補貼,111年度補貼期間持有房屋,則自取得建物所有權之日起廢止受領補貼資格、112-113年度則予撤銷,並追繳溢撥之租金補貼款項。 |
56.300億元租金補貼進度查詢 |
可以到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網址為 : 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member/log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