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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問與答
1.什麼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為了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且 2 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之 1 年內,以自行購買之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並由政府補貼部分住宅貸款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2.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已成年。 未成年已結婚。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 2 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請見第二十一題),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3.哪些情形不得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未符合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或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提出申請。
4.今(113)年度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 自113年8月1日(星期四)受理申請至113年8月30日(星期五)止。 郵寄申請依郵戳日期認定、書面臨櫃申請依各受理機關規定、線上申請自113年8月1日(星期四)上午9點至113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5點止。
5.今(113)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一)113年度計畫辦理4,000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辦理戶數請看「113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戶數」(附件一)。 (二)本補貼是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如果超過直轄市、縣(市)的計畫辦理戶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依申請人的家庭年所得、是否具特殊條件(如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三代同堂、新婚家庭、申請人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災民、遊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列冊獨居老人、原住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等)、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基本居住水準、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因素來評點(評點基準請看附件二),依評定點數高低的順序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6.申請書要到哪裡索取或下載? (一)可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二)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請看附件三】。 (三)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流程詳附件四),免附申請書,申請人可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第八題規定的文件,其申請日之認定以完成案件送出為憑。
7.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一)採書面申請方式者(申請流程詳附件四),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八題規定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詳附件三】,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流程詳附件四),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第八題規定的文件,其申請日之認定以完成案件送出為憑。
8.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一)申請書。(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低收入戶:113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中低收入戶:113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特殊境遇家庭:113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3年8月4日提出租金補貼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3年7月4日~113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證明文件得於受理期間屆滿3個月內補正。)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25歲以下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已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新婚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結婚登記日應在申請日前2年內)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3年8月4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3年7月4日~113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2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申請日前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九)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該居住住宅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竣工圖。(切結書格式請上國土管理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申請人申請時戶籍應設於居住且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時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貸款餘額證明格式詳附件五。金融機構以其他格式提供者,應包含貸款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貸款餘額、貸款抵押標的物地址、貸款用途及金融機構戳章。
9.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1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的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審查結果或補件通知,可能寄送至戶籍地址、通訊地址或購屋地址,請務必留意上開3地址,避免錯失重要文件) (二)如果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就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將抽籤結果通知並發給中籤戶「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三)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其所具備之條件據以加分。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10.申請人申請時尚未購屋,可以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期間購屋嗎? 可以,申請人於申請日後所購置之住宅應先向有配合之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住宅貸款,其所購置之住宅須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規定,且應主動提供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貸款餘額證明(如附件五)、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等資料予受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嗣經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持該補貼證明文件向配合之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轉貸為本貸款。(如承貸銀行非屬配合之金融機構者,則應先轉貸至有配合之金融機構方可接受本貸款)
11.經政府核定,取得政府核發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就可以購買住宅、辦理貸款了嗎?「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有沒有期限的限制? (一)經核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提供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檢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簽約或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 (二)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可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且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轉貸成本貸款。
12.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至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時,應檢附哪些文件呢? 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應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除應持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外,為配合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需求,尚須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惟實際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仍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13.辦理本貸款的金融機構是哪幾家? 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將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14.辦理本貸款的住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一)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2年內。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申請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申請日前依第1目及前目規定取得住宅並移轉予申請人者,該住宅登記原因不受前目之限制。 (二)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者,原申請人應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申請人變更。 (三)核定戶以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者,應檢具配偶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不受第一款有關抵押擔保品應為申請人持有或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規定之限制。 (四)依住宅法第13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不得接受利息補貼。 (五)核定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居住住宅需達基本居住水準,其審核本補貼辦法之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認定原則及計算方式如下: 購置住宅是否具備3項衛浴設備,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為依據。 以申請人戶籍內家庭成員人數為家戶人口數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例如申請人與配偶分戶,但與父親同戶籍,則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為2人。 申請人申請時已購置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未檢附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或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購置住宅者,應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提出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始得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符者,應予駁回,且承貸金融機構不得核貸: (1)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切結書格式請上國土管理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15.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者可以購買位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的住宅嗎? 可以。
16.持有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二)具下列情形,則視為有自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以上者。 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家庭成員持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有關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詳見第十四題(一)2。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共有型態之一,若能釐清其潛在應有部分,則可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持有1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住宅者,受害者得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五)前項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經查核申請人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17.本貸款的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補貼年限及優惠利率? (一)優惠貸款的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其餘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二)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三)補貼年限:最長20年。 (四)優惠利率依適用對象分為2類(請看附件六)。 (五)自購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18.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會定期查核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多久查1次?什麼情況會停止利息補貼?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年對正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必要時並得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二)經核定接受補貼後,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第2戶(含)住宅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本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追繳;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家庭成員擁有2戶(含)以上住宅。 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受補貼者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1條第5項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6個月。(受補貼者經承貸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但受補貼者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建築物主要用途之規定。 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受補貼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19.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由誰查核?如何查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會請財稅或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之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或相關財產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20.應列入查核的家庭成員有哪些人? (一)關於申請戶之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應列入查核之家庭成員包含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申請人。 申請人之配偶。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4條:「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同時申請2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若不同申請人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協議書格式請上國土管理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案例1:兄弟各自結婚,與其父母親皆設於同一戶籍,兄弟同時申請時,只能由兄或弟1戶提出申請。 案例2:姊姊與母親同戶籍,妹妹與父親設籍於另一戶,則姊妹得各自提出申請。
21.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一定金額,要如何計算? (一)舉例A: 南投縣: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03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9,805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78萬元,符合南投縣家庭年所得低於103萬元之規定。 78萬元÷12月÷5人= 13,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9,805元之規定。 (二)舉例B: 臺北市: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64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68,772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家庭成員1人、家庭年所得合計102萬元,雖未超過臺北市家庭年所得164萬元之規定;但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102萬元÷12月÷1人=85,000元,不符合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68,772元之規定。
22.家庭年所得及財產,今(113)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哪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112年度。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單位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證之資料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23.評點時,家庭成員具備哪些條件會獲得加分?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者將會加分(分數請看評點基準表,附件二): (一)家庭總所得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2萬7,000元以下者。 (二)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新婚家庭(限申請人)。 (四)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五)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 (六)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 (七)災民。 (八)遊民。 (九)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十)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十一)原住民。 (十二)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十三)未具備衛浴設備(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十四)家庭成員人數2人以上。 (十五)25歲以上(限申請人)。 (十六)三代同堂(限申請人)。 (十七)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
24.評點時,家庭成員如果有哪些情況會減分? 家庭成員如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將酌減1分。
25.本補貼所稱的「特殊境遇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5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據以審酌認定之,符合者,申請本補貼時,請檢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俾憑審核。 (二)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家庭暴力受害。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6.本補貼所稱的「單親家庭」定義是什麼? (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本補貼所稱單親家庭,指申請人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成年(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 (二)25歲以下仍在學之成年人,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三)已成年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
27.本補貼所稱的「新婚家庭」定義是什麼? 申請人及其配偶之結婚登記日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補貼申請日前2年內。
28.本補貼所稱的「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是什麼? (一)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成年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以供查核。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三)例如申請人與前夫生育1名未成年子女並取得監護權,與現任配偶生育2名未成年子女,則申請人符合「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之條件加20分;惟若由現任配偶作為申請人,則該現任配偶生育子女數僅2人,故以「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之條件加10分。 (四)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只能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評分項目之計算。有2人以上同時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計算,屆時協調不成者,全部不予加分。(協議書格式請上國土管理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29.本補貼所稱的「三代同堂」定義是什麼? (一)指申請住宅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 (二)若申請本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有未連續之世代合計三代(如申請人、其子女、其祖父母),且設籍於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亦可列入評分項目之「三代同堂」。
30.本補貼所稱的「災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款,災民指各級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31.本補貼所稱的「遊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遊民指經各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為有安置必要者。
32.本補貼所稱的「列冊獨居老人」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指申請人為65歲以上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33.同一家庭可以申請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2種以上的補貼嗎? (一)不可以。 (二)同一家庭同一年度只能由1人就「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3種方式擇一申請,並以1件為限;同時申請2種或2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34.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國宅貸款、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新臺幣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住宅補貼或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一)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利息補貼,不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二)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則可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5.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除了申請自購貸款利息補貼的住宅外,還持有其他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廠房、倉庫等),可以申請本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申請戶所有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扣除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價值後,須低於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家庭成員不動產限額,若該家庭成員不動產價值低於限額,且其他條件符合,則不影響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
36.自地自建的房屋,可以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嗎? 自地自建的房屋,不適用本貸款利息補貼。
37.除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還有辦理其他的住宅補貼嗎? 政府除了對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或2年內購置住宅且辦有貸款)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外,對於無自有住宅的家庭,政府另提供「租金補貼」;對於在一般民間租屋市場不易承租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提供「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方案,民眾可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或透過政府配合的租賃業者尋找到適合承租的住宅;對於擁有需要修繕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以上多元的住宅協助,期望能協助所有的國民都能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38.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持有1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住宅者,可否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一)可以。但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二)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持有1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39.申請財政部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可以再搭配本項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可以。已辦理財政部「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專案貸款(112年8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1,000萬元)者,得重複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2.關於本貸款利息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一)諮詢服務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請看附件三。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
113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問與答
1.什麼是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為了協助僅擁有1戶老舊住宅的家庭改善住宅環境,以獲得較佳的居住品質,政府對於想修繕住宅的家庭,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後,向金融機構貸款自行修繕住宅,由政府補貼部分貸款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2.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已成年。 未成年已結婚。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僅持有1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三)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請見第第二十二題),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3.哪些情形不得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未符合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或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提出申請。
4.今(113)年度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 自113年8月1日(星期四)受理申請至113年8月30日(星期五)止。 郵寄申請依郵戳日期認定、書面臨櫃申請依各受理機關規定、線上申請自113年8月1日(星期四)上午9點至113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5點止。
5.今(113)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一)113年度計畫辦理2,000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辦理戶數請看「113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戶數」(附件一)。 (二)本補貼是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如果超過直轄市、縣(市)的計畫辦理戶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依申請人的家庭年所得、是否具經濟或社會弱勢(如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新婚家庭、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災民、遊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列冊獨居老人、原住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等)、是否為結構安全疑慮之住宅、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基本居住水準、三代同堂、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因素來評點(評點基準請看附件二),依評定點數高低的順序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6.申請書要到哪裡索取或下載? (一)可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lma.gov.tw/ch)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二)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請看附件三】。 (三)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流程詳附件四),免附申請書,申請人可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第八題規定的文件,其申請日之認定以完成案件送出為憑。
7.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一)採書面申請方式者(申請流程詳附件四),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八題規定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詳附件三】,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流程詳附件四),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第八題規定的文件。
8.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一)申請書。(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低收入戶:113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中低收入戶:113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特殊境遇家庭:113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3年8月4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3年7月4日~113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證明文件得於受理期間屆滿3個月內補正。)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25歲以下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已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新婚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結婚登記日應在申請日前2年內)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3年8月4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3年7月4日~113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2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申請修繕之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資料影本等相關資料。(認證單位及方式詳問與答第三十二題) (五)建物登記文件:修繕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九)申請修繕之住宅如未具備衛浴設備,應簽具切結書切結該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且修繕項目包含增設衛浴設備,始得予以加分。(切結書格式請上國土管理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備註:申請人申請時戶籍應設於申請修繕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修繕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修繕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9.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1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的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審查結果或補件通知,可能寄送至戶籍地址、通訊地址或修繕住宅地址,請務必留意上開3地址,避免錯失重要文件) (二)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如果因為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就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應將抽籤結果通知並發給中籤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三)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其所具備之條件據以加分。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10.申請人經政府核定,取得政府核發的「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就可以辦理貸款修繕住宅了嗎?「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有沒有期限的限制? 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完成撥款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另應於撥款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但不可歸責於核定戶事由之期間,不予計算。
11.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修繕之項目為何? (一)申請修繕的項目如下: 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衛生設備。 一般照明設備。 無障礙設施設備。 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給水、排水管線。 電氣管線。 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二)前款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三)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12.因急迫性需修繕住宅,但因住宅補貼尚未公告受理申請或已截止受理申請,致無法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如何辦理? 因急迫性需修繕住宅者,因住宅補貼尚未開始受理申請或截止受理申請,致無法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則可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確有修繕急迫性並核發同意函,由民眾持同意函先行向金融機構申請一般修繕住宅貸款,嗣後倘申請住宅補貼並經審查合格,則可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至金融機構轉換為修繕住宅貸款優惠利率。
13.若尚未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且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具有修繕急迫性並向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修繕住宅貸款,可否自行開始修繕住宅呢? 不可以。應於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並與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完成撥款後,方可進行修繕住宅,先行修繕住宅者,不予補貼。於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前,若有急迫修繕需求,則應依第十二題規定,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認定具有修繕急迫性,再向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修繕住宅貸款,方可進行修繕住宅,先行修繕住宅者,不予補貼。嗣後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後,則可享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經審查不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則不予補貼。
14.辦理本貸款的金融機構是哪幾家? 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將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lma.gov.tw/ch)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15.辦理本貸款的住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一)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申請時修繕住宅之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逾10年,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辦理建物登記。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二)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者,原申請人應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申請人變更。 (三)本貸款核定戶以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者,應檢具配偶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受前款有關抵押擔保品應為申請人持有或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規定之限制。
16.本貸款的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補貼年限及優惠利率? (一)優惠貸款的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 (二)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3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三)補貼年限:最長15年, (四)優惠利率依適用對象分為2類,請看附件五。 (五)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六)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已辦理貸款者,不得申請轉貸。
17.持有共有住宅,何種情形視為有1戶自有住宅? (一)自有1戶住宅是指家庭成員僅持有1戶住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以上者。 家庭成員持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條第2款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有關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詳見第十五題(一)2。 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8.持有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二)具下列情形,則視為持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以上者。 家庭成員持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條第2款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有關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詳見第十五題(一)2。 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共有型態之一,若能釐清其潛在應有部分,則可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19.本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會定期查核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多久查1次?什麼情況會停止利息補貼?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受補貼者之資格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必要時並得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二)經核定接受補貼後,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第2戶(含)住宅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本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追繳;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家庭成員擁有2戶(含)以上住宅。 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6個月。(受補貼者經承貸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但受補貼者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 條建築物主要用途登記之規定。 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未於撥款之日起6個月內檢送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但不可歸責於核定戶事由之期間,不予計算。
20.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由誰查核?如何查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會請財稅或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之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或相關財產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21.應列入查核的家庭成員有哪些人? (一)關於申請戶之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應列入查核之家庭成員包含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申請人。 申請人之配偶。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二)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5條:「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1種申請,並以1件為限,同時申請2種或2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若不同申請人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協議書格式請上國土管理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案例1:兄弟各自結婚,與其父母親皆設於同一戶籍,兄弟同時申請時,只能由兄或弟1戶提出申請。 案例2:姊姊與母親同戶籍,妹妹與父親設籍於另一戶,則姊妹得各自提出申請。
2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一定金額,要如何計算? (一)舉例A: 南投縣: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03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9,805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78萬元,符合南投縣家庭年所得低於103萬元之規定。 78萬元÷12月÷5人= 13,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9,805元之規定。 (二)舉例B: 臺北市: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64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68,772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家庭成員1人、家庭年所得合計102萬元,雖未超過臺北市家庭年所得164萬元之規定;但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102萬元÷12月÷1人=85,000元,不符合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68,772元之規定。
23.家庭年所得及財產,今(113)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哪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112年度。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單位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證之資料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24.評點時,家庭成員具備哪些條件會獲得加分?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者將會加分(分數請看評點基準表,附件二): (一)家庭總所得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2萬7,000元以下者。 (二)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新婚家庭(限申請人)。 (四)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五)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 (六)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 (七)災民。 (八)遊民。 (九)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十)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十一)原住民。 (十二)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限申請人申請修繕並設籍之住宅)。 (十三)未具備衛浴設備(限申請人申請修繕並設籍之住宅)。 (十四)家庭成員人數2人以上。 (十五)25歲以上(限申請人)。 (十六)有結構安全疑慮之住宅(限申請人申請修繕之住宅)。 (十七)三代同堂(限申請人)。 (十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
25.評點時,家庭成員如果有哪些情況會減分? 家庭成員如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或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將酌減1分。
26.本補貼所稱的「特殊境遇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5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據以審酌認定之,符合者,申請本補貼時,請檢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俾憑審核。 (二)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家庭暴力受害。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7.本補貼所稱的「單親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本補貼所稱單親家庭,指申請人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成年(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 (二)25歲以下仍在學之成年人,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三)已成年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
28.本補貼所稱的「新婚家庭」定義是什麼? 申請人及其配偶之結婚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前2年內。
29.本補貼所稱的「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是什麼? (一)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成年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以供查核。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三)例如申請人與前夫生育1名未成年子女並取得監護權,與現任配偶生育2名未成年子女,則申請人符合「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之條件加20分;惟若由現任配偶作為申請人,則該現任配偶生育子女數僅2人,故以「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之條件加10分。 (四)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只能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評分項目之計算。有2人以上同時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計算,屆時協調不成者,全部不予加分。
30.什麼是「有結構安全疑慮之住宅」? 為提升我國住宅之耐震能力,保障國民居住之安全,針對住宅結構安全有疑慮者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得加重記分。參考「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補強流程」,初步評估危險度分數大於60分者,為確有疑慮,可加計權重5分;初步評估危險度分數介於31分至60分者,為尚有疑慮,可加計權重3分。(應檢附文件請詳閱第八題)
31.本補貼所稱的「三代同堂」定義是什麼? (一)指申請住宅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 (二)若申請本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有未連續之世代合計三代(如申請人、其子女、其祖父母),且設籍於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亦可列入評分項目之「三代同堂」。
32.本補貼所稱的「災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款,災民指各級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33.本補貼所稱的「遊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遊民指經各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為有安置必要者。
34.本補貼所稱的「列冊獨居老人」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指申請人為65歲以上,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35.同一家庭的成員,可以分別向不同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嗎? (一)不可以。 (二)同一家庭同一年度只能由1人就「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3種方式擇一申請,並以1件為限;同時申請2種或2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36.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國宅、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新臺幣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或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嗎? 不可以。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37.申請人要修繕的住宅目前正辦理一般住宅貸款或政府的優惠購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申請修繕補貼之住宅,若目前正辦理一般住宅貸款,申請人符合本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條件(詳第二題)就可以提出申請;但辦理之住宅貸款若為政府優惠購屋貸款者,則不得提出申請(詳第三題)。
38.已申請財政部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可以再申請本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可以。已辦理財政部「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專案貸款(112年8月1日起最高額度新臺幣1,000萬元)者,得重複申請本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9.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除了要修繕的住宅外,還持有其他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廠房、倉庫等),可以申請本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申請戶所有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扣除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價值後,須低於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家庭成員不動產限額,若該家庭成員不動產價值低於限額,且其他條件符合,則不影響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
40.除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外,政府還有辦理其他的住宅補貼嗎? 政府除了對擁有需要修繕老舊住宅者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外,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無自有住宅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對於在一般民間租屋市場不易承租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提供「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方案,民眾可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或透過政府配合的租賃業者尋找到適合承租的住宅;政府辦理以上多元的住宅協助,期望能協助所有的國民都能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41.關於本貸款利息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一)諮詢服務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請看附件三。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lma.gov.tw/ch)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問與答
1.什麼是「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對於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房屋之個人或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2,000元至8,000元租金補貼,並為鼓勵婚育及加強關懷弱勢,針對符合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加碼補貼金額。
2.114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 全國計畫戶為75萬戶。
3.114年度受理申請期間是什麼時候? 114年度受理申請時間自114年1月1日(三)至114年12月31日(三)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郵寄受理依郵戳日期、書面受理之收件時間依各受理機關規定、線上申請自114年1月1日上午9點至114年12月31日下午5點止。
4.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我如果是112-113年度核定戶,還在領補貼中,需要提出114年的申請嗎? (一)如果是112-113年度核定戶而且有113年8月至12月間撥款紀錄者,或於113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稱為「舊戶」),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特別再提出申請,惟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 (二)如非前款舊戶之申請人,以線上系統申請為主,申請人可備妥檢附文件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存檔後點選送出才算完成。 (三)不便線上申請者,透過社會福利、民政體系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線上申請。少數無法以上開管道線上申請者,則下載紙本申請書郵寄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辦理。 (四)臨櫃申請者,請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時段詳【114年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電話及臨櫃時間】。
5.除了租金補貼,政府還有其他的住宅協助嗎? 對於在一般民間租屋市場不易承租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提供「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方案,民眾可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或透過政府配合的租賃業者尋找到適合承租的住宅;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家庭,亦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擁有需要修繕的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以上多元的住宅協助,期望能協助國民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6.申請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已成年。 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第十四題表4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7.什麼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可以分開申請嗎? (一)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二)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書面限期七日內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全部駁回。
8.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單身青年」定義是什麼? 指成年未達40歲單身者。
9.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新婚家庭」定義是什麼? 指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前2年內結婚者,並以戶籍登記為準。若申請人之配偶為外籍人士或陸、港、澳地區人(居)民,以一方之本國或行為地法律認定婚姻成立日期,並以我國戶政資料記事註記輔助佐證。 例如:戶政記事為「民國112年7月3日與越南籍Apple於越南登記結婚民國112年10月10日申登」,則以112年7月3日為認定。
10.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定義是什麼? (一)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1.父母離異後,若父母各自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加碼倍數是兩位都能享有嗎?還是會看子女的戶籍或監護權去判定哪一方可享有加碼倍數? 父母離異,父母各自承租不同房屋,可各自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但要享有未成年子女的加碼倍數,申請人須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
12.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屋協助(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者,可否再提出申請? 申請時家庭成員應均未接受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二)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三)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13.承租違建能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可以。但該屋須符合第十六題之條件。
14.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會認定該契約為有效契約嗎?還是須要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若出租人非所有權人,建議於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時,一併附上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證明文件;申請當下未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機關審核如有疑慮,將請申請人補件以進行審核。
15.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享有政策性房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專案計畫補貼嗎? 不可以。若家庭成員曾申請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16.曾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已被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可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可以。
17.承租人一定要將戶籍遷入租屋處嗎? 承租人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但戶籍不一定要在租屋處。
18.要取得出租人(房東)的同意才能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無須取得房東同意即可申請。承租人申請通過後,房東經由地方政府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審認後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免另外申請,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1.5萬元免稅,房屋稅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地價稅則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
19.如果和其他不是家庭成員的朋友等人共同承租房屋,只有一份租賃契約,可以申請租金補貼嗎? 可以。但如果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2人以上,應寫明約定分別負擔之租金金額,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20.申請租金補貼應檢附之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嗎? 不需要。
21.無自有房屋,包含哪些情形? (一)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二)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其他共有人非家庭成員。 (三)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主辦機關認定。 (四)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主辦機關認定。
22.提出申請後,辦理程序為何?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依受理申請順序辦理審查,資料不全者,應一次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正。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比對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後,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並按社政機關提供之弱勢身分資料辦理審查;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23.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程序為何? (一)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已起租者,自申請日起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二)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尚未起租者,自起租日起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三)補貼期間未租賃房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不予核撥租金補貼。租賃房屋期間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
24.要怎麼查詢辦理進度? 請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進度查詢」,驗證身分後即進行查詢,查詢結果會顯示案件進度及審查人員聯絡電話。
25.在什麼情況下會停止租金補貼? 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二)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11點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 (三)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 (四)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五)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六)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七)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或勒戒,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8點第2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 (八)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九)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但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6.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應提供之證明文件為何? 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單、黃單)照片或影本。
27.什麼是電子契約? 依電子簽章法簽定之契約。依據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款第2目規定,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如果只是在手機、平板上的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或是透過把手寫簽名存成圖片等方式,都不算是電子簽章。
28.租金補貼申請之房屋,若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時,可檢附證明資料為何? (一)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若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除申請人應檢附「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切結書」,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還須擇一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載有租賃地址之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等證明文件、門牌證明或經村里長協助確認租賃房屋存在之申請人切結書。上開證明文件係為證明該建築物存在,因此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應包含承租房屋之樓層。 (二)建物門牌證明以戶政機關核發之門牌證明書或村里街路門牌查詢結果為準;若屬現地照片、google街景圖或民眾自行提供之門牌號碼拍照佐證者無效。
29.租金補貼申請戶所檢附之租約若於申請日至核定日間到期,會影響請領補貼的資格嗎?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是否要提出新的租賃契約? (一)如果在審核時發現租約在申請日後到期,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繼續辦理審核,經審查合格者,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惟核撥租金補貼時檢核租約已到期,故無法撥款,核定函上將敘明請申請人依限補新租約。 (二)申請人收到「租金補貼核定函」後,可詳閱「說明四」及「說明五」相關規定,收到「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日起3個月內補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審查租約資料及後續補貼金額,確認完竣之當月或次月才會繼續核撥租金補貼。 例如:申請時檢附之租約於114年1月31日到期,申請人於114年2月1日收到核定函,應於114年5月1日前完成補正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審查。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四)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30.租金補貼核定戶若於接受補貼期間搬家,會影響請領補貼的資格嗎?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是否要提出新的租賃契約? (一)如果有搬家情形,不會再重新審查資格,但需要在3個月內補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審查租約資料及後續補貼金額,確認完竣之當月或次月才會繼續核撥租金補貼。 (二)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受補貼者應於3個月內檢附符合規定之新租賃契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三)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31.因為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其他因素將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但租賃處不變,可以再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一)租賃房屋不變,仍可接受補貼。 (二)租賃房屋有異動,不論是否還在同一縣市,或戶籍地有無遷移,都要在3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否則將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之補貼金額。
32.如果租約尚未到期,但已不再租屋,可以再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一)如果租約尚未到期,但已不再租屋,因為已經沒有租屋事實,不可以再接受租金補貼。 (二)請填寫「放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切結書」【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後,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切結書。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33.如果已經在領租金補貼,但租約到期了,可以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一)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契約生效日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二)受補貼者逾前款期限始提出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情形特殊,有補貼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新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已撥付之租金補貼,計入原已撥付之租金補貼。 尚未撥付之租金補貼,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按月續撥付租金補貼。 (三)已撥及續撥租金補貼期間,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四)如果租約到期有簽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34.申請人死亡或何種情形,家庭成員可以申請變更申請人或受補貼者? (一)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個月內辦理申請人變更,未依限辦理變更申請人或無家庭成員得變更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撤案。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於核定前死亡,申請人得變更為原申請人之本國籍配偶。但原申請人之配偶非我國國民時,得由所遺未成年子女辦理申請人變更。 (二)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或勒戒,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資料所列之其他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受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受補貼者變更,應同時變更金融機構帳戶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姓名;除變更後受補貼者年齡及國籍不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限制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及租賃之房屋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規定。 (三)要辦理申請人變更,請填寫「租金補貼申請人變更申請書」【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並檢附新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其他原因證明文件、原申請人死亡證明(原因為死亡),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相關資料。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35.出租人於租金補貼期間死亡,該怎麼處理? (一)受補貼戶應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但租金補貼期間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屆滿者,免檢附。 (二)受補貼戶逾前款規定期限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自出租人死亡屆滿6個月之日起不予核撥租金補貼。但受補貼戶已檢附出租人繼承人繼承訴訟證明(相關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36.若申請租金補貼者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無法使用,該怎麼辦? (一)申請人得填具「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 (二)填寫後之「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切結書。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37.受補貼者於租約期間內搬家或租約到期後未續約,租賃契約消滅,出租人可以如何處理? (一)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得暫停撥款至該事由消滅為止: 溢領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之款項,經該業務主管機關通知。 經出租人檢附租賃契約已消滅或提前終止之證明文件。 (二)如果受補貼者於租約期間內搬家,或租約到期後未續約,出租人可填寫「出租人通報租賃契約消滅聲明書」【聲明書檔案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後,郵寄聲明書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38.租賃契約常見需補正狀況及處理方式 (一)申請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應具備5大項必要資訊:1.出租人及承租人姓名、2.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3.租賃房屋門牌地址、4.租賃金額、5.租賃期限等資料。 (二)蓋章方式不限印章類別,如原子章、連續章,但在租賃契約文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須經2人簽名證明。 (三)契約出租人簽訂只有出租代理人視為契約無出租人,須補正出租人(房東)簽名或蓋章,或提供出租人轉租同意書或授權書。
39.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若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提供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會提供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40.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後,房東有哪些稅捐優惠? (一)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不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接受租金補貼)。 地價稅最低適用稅率2‰(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 (二)有關公益出租人相關問題,可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詢問,或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住宅補貼」之「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查詢。
41.如何申請公益出租人? (一)如果房客已經有領租金補貼,可從房屋所有權人及租約上的出租人是不是屋主本人、是否記載出租人(屋主)身分證字號、房子是不是合法住宅來判斷,房東不用另外提出申請。 (二)綜合所得稅部分,只要在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時,表示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免稅優惠,還能再扣除必要損耗費用至少43%,將可省下一筆可觀的稅金! (三)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政府會直接造冊給稅捐單位調降為比照自住的稅率。
42.房東要如何知道成為公益出租人能節省多少稅金? 可至公益出租人專區參考「稅額試算比較表」(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n=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稅額試算比較表),套用自己的案例後,就能算出節省多少稅金。
43.如何知道自己是不是公益出租人? 雖然房東不會收到公文通知,但部分地方政府寄發房屋稅單時,會加註公益出租人身分,即可得知該出租房屋為公益性質,享有住家用稅率優惠。此外,房東也能自行上公益出租人查詢網(網址:https://nprent.nlma.gov.tw/nprent/),輸入相關資料進行驗證後,就可以查詢是否符合資格。
44.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會不會增加稅金? (一)房東如果本身是屋主也是合法住宅,只要房客通過租金補貼,房東就能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稅額、房屋稅及地價稅都比照自住稅率的稅賦優惠,反而房東還減稅。 (二)不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三)公益出租人相關資訊可上公益出租人專區(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查詢,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45.房子是透天、隔套,只有1個門牌,綜合所得稅免稅額1萬5,000元怎麼算? (一)假如 1 棟 3 層透天(1 個門牌)出租 3 層給 3 個接受租金補貼者,因該棟 3 層透天只有 1 個門牌號碼,所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最多仍以 1 萬 5 千元為限,縱然出租 3 層樓,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 1 萬 5 千元的免稅額。 (二)同理,同一層房屋隔成3間套房或是雅房,也一樣一個門牌只有1萬5千元的免稅額。
46.以後房客搬走後,是不是會被調高稅金? (一)如果新的房客也是租金補貼戶,一樣可以繼續當公益出租人,不會被調高稅金。 (二)如果房客搬走後有一段時間是空屋,所得稅部分因為沒有租賃事實,就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確實會因為使用現況為空屋而調高稅金,地方稅相關規定也有明定使用用途變更要在一定期限內告知當地地方稅務局。 (三)如果房客搬走後收回自住,所得稅部分因沒有租賃事實,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可以盡速向當地地方稅務局告知使用現況變更為自住,就不會再核課為一般出租用的稅率。 (四)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47.房客搬走後,戶籍沒有遷走怎麼辦? (一)如果新的房客也是租金補貼戶,一樣可以繼續當公益出租人,不會被調高稅金。 (二)如果房客搬走後有一段時間是空屋,所得稅部分因為沒有租賃事實,就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確實會因為使用現況為空屋而調高稅金,地方稅相關規定也有明定使用用途變更要在一定期限內告知當地地方稅務局。 (三)如果房客搬走後收回自住,所得稅部分因沒有租賃事實,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可以盡速向當地地方稅務局告知使用現況變更為自住,就不會再核課為一般出租用的稅率。 (四)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48.房客搬走後,戶籍沒有遷走怎麼辦? 依據戶籍法相關規定,屋主可將房客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且111年已開始提供線上申請服務,房東免出門即可辦理,讓房東可以放心的將房屋出租。
49.若房客已申請租金補貼,但房東於撥款期間同地址設立公司行號,這樣還能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嗎? 稅捐單位會實際現勘是否有營業行為,如果有營業行為,會按照非住家用稅率核課。如果沒有營業行為,會按照公益出租比照自住稅率核課。
50.關於本租金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或查詢?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諮詢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51.114年度租金補貼核定金額較112-113年度租金補貼少,可能原因? 因民法已修正滿18歲為成年人,家庭成員人數異動,使所得高於公告標準不符合申請條件,或影響加碼,導致租金補貼變少。
52.租賃契約到期會發簡訊通知租約需要補件嗎? (一)會,為提醒租約即將到期,並由系統統一發送。若已完成租約補件則請忽略此提醒。 (二)第一次簡訊通知於租賃契約到期前45日發送,第二次簡訊通知於到期當日發送。 (三)簡訊內容如下: 第一次通知:【三百億租金補貼】提醒您租約即將到期,請於線上申請網址補件或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署關心您。 第二次通知:【國土署通知】您的租約已到期,3個月內應補新租約,請使用線上申請網址補件或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53.如果房客已經搬走了,房東可以怎麼做? 若已確認無租賃事實,房東可填寫「出租人通報租賃契約消滅聲明書」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以維護自身權益。
54.接受租金補貼者若與另一名接受租金補貼者結婚後,會不會被停止租金補貼? 若雙方於結婚前均有接受租金補貼,結婚後同一家庭將產生重複補貼之情形,須協調其中1方自結婚登記日放棄租金補貼,並自結婚登記日起返還補貼款項,若經主辦機關通知後,仍未協調放棄,則撤銷或廢止雙方受補貼資格並追繳自結婚登記日起之租金補貼溢領款。
55.接受租金補貼期間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持有房屋,會不會被停止租金補貼? 由於租金補貼係提供無自有房屋者,減輕租賃之居住負擔,經登記取得房屋產權之日起,即為持有房屋,則應撤銷或廢止受補貼資格,並自取得建物所有權之日起追繳溢撥之租金補貼款項;若屬跨不同年度租金補貼期間持有房屋,受補貼者未主動告知,經複查機制查核後,如111年度及112-113年度先後接受租金補貼,111年度補貼期間持有房屋,則自取得建物所有權之日起廢止受領補貼資格、112-113年度則予撤銷,並追繳溢撥之租金補貼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