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專區 其他公告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另開視窗)   twitter(另開視窗)   plurk(另開視窗)     facebook(另開視窗)line(另開視窗)
公告「高雄市112年度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暨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審查」申請。
發布日期:112-06-29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甲仙區東大邱園段76-17地號土地(如附件一土地清冊)。
二、郵遞送達受理申請單位: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處)。
三、郵遞送達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8月1日(以機關收文日期戳為準)。
四、公告交換資格審查申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交換標的之異議。
五、受理交換資格審查應附文件:(詳閱各附件資料,如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其他可提供證明申請人之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二個月內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持有期間已滿十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檢附戶籍登記(簿)謄本)。
(五)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書(如附件三)。
(六)土地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者,應檢附臨時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之同意書(如附件三);其願意贈與公有者,應檢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書。
(七)土地無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產權糾紛之切結書(如附件四)。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審查符合「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後,即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
(二)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下載(網址: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N010100.jsp)。
(三)公告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其現況及位置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以鑑界成果為準。
七、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檔案名稱 下載 日期
公告文 公告文20230629153345-7.pdf   112-06-29 
公告附件一-標的土地清冊 20230629153403-7.docx   112-06-29 
公告附件二-申請書 公告附件二-申請書20230629153446-7.docx   112-06-29 
公告附件三-同意書 公告附件三-同意書20230629153459-7.docx   112-06-29 
公告附件四-切結書 公告附件四-切結書20230629153513-7.docx   112-06-29 
回上一頁   twitter(另開視窗)   plurk(另開視窗)     facebook(另開視窗)line(另開視窗)
 
其他公告
公告「高雄市112年度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暨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審查」申請。
發布日期:112-06-29 | 資料更新時間:112-06-29 15:34 | 點閱率:2664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甲仙區東大邱園段76-17地號土地(如附件一土地清冊)。
二、郵遞送達受理申請單位: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處)。
三、郵遞送達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8月1日(以機關收文日期戳為準)。
四、公告交換資格審查申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交換標的之異議。
五、受理交換資格審查應附文件:(詳閱各附件資料,如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其他可提供證明申請人之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二個月內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持有期間已滿十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檢附戶籍登記(簿)謄本)。
(五)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書(如附件三)。
(六)土地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者,應檢附臨時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之同意書(如附件三);其願意贈與公有者,應檢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書。
(七)土地無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產權糾紛之切結書(如附件四)。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審查符合「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後,即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
(二)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下載(網址: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N010100.jsp)。
(三)公告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其現況及位置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以鑑界成果為準。
七、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12-06-29 公告文 (公告文20230629153345-7.pdf)  
112-06-29 公告附件一-標的土地清冊 (20230629153403-7.docx)  
112-06-29 公告附件二-申請書 (公告附件二-申請書20230629153446-7.docx)  
112-06-29 公告附件三-同意書 (公告附件三-同意書20230629153459-7.docx)  
112-06-29 公告附件四-切結書 (公告附件四-切結書20230629153513-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