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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區
椿位公告
公告「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自來水事業用地及農業區邊界樁補建案」都市計畫樁位成果。
發布日期:106-09-12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高雄市鳥松區公所公告欄。
二、上述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自民國106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12日止公告30天。
三、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憑),以書面連同繳納複測費收據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新台幣1,500元,請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洽繳),逾期不受理。
四、前項複測如無錯誤,所繳之申請複測費不予退還,如確有錯誤者,本府除即予更正外,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
檔案名稱
下載
日期
函及公告
20170912102741-7.pdf
106-09-12
樁位成果簿
20170912102832-7.pdf
106-09-12
樁位圖1
20170912102928-7.pdf
106-09-12
樁位圖2
20170912103019-7.pdf
106-09-12
樁位圖3
20170912103034-7.pdf
106-09-12
樁位圖4
20170912103048-7.pdf
106-09-12
樁位圖5
20170912103113-7.pdf
10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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椿位公告
公告「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自來水事業用地及農業區邊界樁補建案」都市計畫樁位成果。
發布日期:106-09-12 | 資料更新時間:106-09-12 10:30 | 點閱率:3412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高雄市鳥松區公所公告欄。
二、上述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自民國106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12日止公告30天。
三、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憑),以書面連同繳納複測費收據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新台幣1,500元,請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洽繳),逾期不受理。
四、前項複測如無錯誤,所繳之申請複測費不予退還,如確有錯誤者,本府除即予更正外,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
106-09-12
函及公告 (20170912102741-7.pdf)
106-09-12
樁位成果簿 (20170912102832-7.pdf)
106-09-12
樁位圖1 (20170912102928-7.pdf)
106-09-12
樁位圖2 (20170912103019-7.pdf)
106-09-12
樁位圖3 (20170912103034-7.pdf)
106-09-12
樁位圖4 (20170912103048-7.pdf)
106-09-12
樁位圖5 (20170912103113-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