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政府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 |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631038700號函訂定 |
一、為處理本市國土計畫案件之審議,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設高雄市政府國土計畫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本市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三)本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用地之審議。
(四)本市國土計畫之檢討改進、意見調查或徵詢及其他有關本市國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主管建設、城鄉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原住民族事務及其他有關機關之首長。
(二)具有國土計畫、土地規劃利用、天然資源保育利用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國土發展事務之民間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前項迴避之申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舉證其原因及事實,於會議開始前向本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說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本會對於第二項迴避之申請,應於會議開始前,作出是否應迴避之決定,並通知應迴避之委員。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會議進行中始提出申請者,本會應立即作出是否迴避之決定,經認定應迴避,被申請迴避之委員應即迴避之。
本會委員就排定於同一會議期日之議案,應僅就有迴避事由之單一議案迴避之。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十、本會為審議工作需要,得推派委員協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實地訪查,並研提意見供會議參考。
十一、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十二、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三、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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