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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凡高雄市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均為統計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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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年底之事實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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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項目定義: |
(一)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二)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 (四)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五)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 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六)特定專用區:包括產業專用區、工商綜合專用區、科技專用區、事業專用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 (七)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八)河川區:依水利法公告之河川治理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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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單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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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分類: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類別依都市發展地區與非都市發展地區分,都市發展用地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公共設施用地、特定專用區、其他等。非都市發展用地分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河川區、其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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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週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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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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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變革: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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