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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開公司董座/總座爭議 高市都發局:市港平等互惠,併案議決
發布日期:108-06-12 | 資料更新時間:108-06-12 11:41 | 點閱率:4092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近日(6/10)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召開董事會,媒體及各界關切市港合資公司的董事席次、董事長與總經理人事派任問題,高雄市都發局長林裕益,也是市府派任董事之一,對此事件表達後續處理態度及立場,希望土開公司趕快召開下次董事會,合併討論決定董事長與總經理職務的派任,以利公司正常運作。

都發局長林裕益說,港務公司與高雄市府合資成立的土開公司,原係為港市合作,共同開發高雄港區土地資源,互蒙其利。公司成立之初,港市雙方也已協調紀錄共識,董事長由港務公司派任、總經理由高雄市政府派任,雙方均應遵守。
林裕益指出,目前土開公司董事有4席,其中港務公司及高雄市政府各2席,公司營運至今2年多,市港雙方保持合作關係。沒想到,土開公司竟於一個多月前(4月26日),未經提報董事會,擅自為增列一席「勞工董事」,申請公司登記變更,意圖形成市、港董事2席:3席,由中央全盤掌握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人事派任,破壞雙方互信關係,居心可議。

林裕益表示,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及土開公司章程第11條之規定,勞工董事必須是「工會」代表,目前土開公司員工才10餘人,未達到成立工會要件之一,至少30人以上。又說,土開公司既沒有工會,又何來工會代表董事?所以,6月10日董事會中特別予以告誡,並要求經理人必須向董事會提出檢討報告及相關人員有無疏失之責任。

林裕益對此事件,表達市府都發局後續處理態度及立場,認為本案中央所作所為,已破壞了互信基礎,雙方應儘快修補關係,加強合作。林裕益希望,土開公司能儘快召開下次董事會,針對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派任,併案討論決定。
董座及總座未定之前,林裕益局長兼任董事建議,過渡期間,宜由市、港雙方各代理董座、總座一職,以利後續公司正常運作。

林裕益強調,高雄港區的發展,必須市、港合作,才能資源整合,帶動港區及周邊產業發展。市府對於本案後續處理態度及立場,林裕益說,身為市府派任董事,將以市港「平等互惠」之原則,全力維護高雄市民的利益,以及市府資產投資的權益。
國營事業管理法( 100年12月28日修正)

第35條 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但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而兼任者,僅得兼任一職,且擔任董事或理事者不得兼任監察人或監事,反之亦然;並得被選任為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相當之職位。

前項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前項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國營事業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07年6月29日修訂)

第11條 本公司置董事三人至五人組織董事會,其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工會代表。

董事會應置董事長一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另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工會法(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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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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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下載 日期
港市合組公司第一次會議紀錄 20190612113925-7.pdf   1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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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6-12 | 資料更新時間:108-06-12 11:41 | 點閱率:4092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近日(6/10)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召開董事會,媒體及各界關切市港合資公司的董事席次、董事長與總經理人事派任問題,高雄市都發局長林裕益,也是市府派任董事之一,對此事件表達後續處理態度及立場,希望土開公司趕快召開下次董事會,合併討論決定董事長與總經理職務的派任,以利公司正常運作。

都發局長林裕益說,港務公司與高雄市府合資成立的土開公司,原係為港市合作,共同開發高雄港區土地資源,互蒙其利。公司成立之初,港市雙方也已協調紀錄共識,董事長由港務公司派任、總經理由高雄市政府派任,雙方均應遵守。
林裕益指出,目前土開公司董事有4席,其中港務公司及高雄市政府各2席,公司營運至今2年多,市港雙方保持合作關係。沒想到,土開公司竟於一個多月前(4月26日),未經提報董事會,擅自為增列一席「勞工董事」,申請公司登記變更,意圖形成市、港董事2席:3席,由中央全盤掌握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人事派任,破壞雙方互信關係,居心可議。

林裕益表示,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及土開公司章程第11條之規定,勞工董事必須是「工會」代表,目前土開公司員工才10餘人,未達到成立工會要件之一,至少30人以上。又說,土開公司既沒有工會,又何來工會代表董事?所以,6月10日董事會中特別予以告誡,並要求經理人必須向董事會提出檢討報告及相關人員有無疏失之責任。

林裕益對此事件,表達市府都發局後續處理態度及立場,認為本案中央所作所為,已破壞了互信基礎,雙方應儘快修補關係,加強合作。林裕益希望,土開公司能儘快召開下次董事會,針對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派任,併案討論決定。
董座及總座未定之前,林裕益局長兼任董事建議,過渡期間,宜由市、港雙方各代理董座、總座一職,以利後續公司正常運作。

林裕益強調,高雄港區的發展,必須市、港合作,才能資源整合,帶動港區及周邊產業發展。市府對於本案後續處理態度及立場,林裕益說,身為市府派任董事,將以市港「平等互惠」之原則,全力維護高雄市民的利益,以及市府資產投資的權益。
國營事業管理法( 100年12月28日修正)

第35條 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但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而兼任者,僅得兼任一職,且擔任董事或理事者不得兼任監察人或監事,反之亦然;並得被選任為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相當之職位。

前項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前項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國營事業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07年6月29日修訂)

第11條 本公司置董事三人至五人組織董事會,其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工會代表。

董事會應置董事長一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另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工會法(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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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12 港市合組公司第一次會議紀錄 (20190612113925-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