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訂定容積移轉要點_擴大全市適用 |
發布日期:102-03-19 | 資料更新時間:102-04-23 17:17 | 點閱率:4780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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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並提升都市容積移轉的實施效益,市府市政會議(昨)通過「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擴大適用範圍。本次新訂採折繳代金與捐贈公共設施雙軌方式,未來將以折繳代金解決政府公共設施亟待闢建的問題。 都發局表示,這次容積移轉訂定案,除了大眾運輸場站周邊400公尺範圍內移入容積上限30%維持不變外,原來600公尺容積移轉15%的適用範圍擴大至800公尺,至於800公尺以外的都市土地,全部適用容積移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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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建商申請容積移轉,均是向民眾或專門收購「路地」的中間商購得公設保留地。政府被動收得零散的公設土地,還將另外籌編開闢費用;收購的成本與換取的建築容積價值之間存有不少的價差,利得未必能分享給公眾,本府採用一半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一半以公告現值折算繳納代金的方式,將使容積移轉實施更為公平合理。都發局強調,因繳交代金制度之執行,是較大之變革,為緩衝此項措施之影響,該項制度亦訂於今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 都發局指出,都市地區透過容積移轉增加可開發建築樓地板,同時也必須考量公共環境品質,如公共設施的承載及高樓化的影響,因此,此次修訂也增列容積移轉申請案基地退縮建築、最小基地1000平方公尺、地下室開挖率及綠能設置等規定,以增加建築鄰棟間隔,同時兼顧採光及綠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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