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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修訂容積移轉_擴大全市適用 |
發布日期:101-08-21 | 資料更新時間:101-09-17 16:05 | 點閱率:7260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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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市府都委會審議通過,擴大開放全市作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對於原來不能適用容積移轉的土地開發,亦是一大利多消息。 都發局說,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於93年內政部發布,主要為加速取得全國未能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高雄市於94年開始實施,主要適用範圍在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不過實際有較多案件申請始於98年後,原高雄縣則未開放容積移轉。縣市合併後,市府即著手檢討容積移轉,以實現合併後都市計畫區一體適用公平性。 這次容積移轉擴大適用的修正重點,除了大眾運輸場站周邊400公尺範圍內,可移入容積30%維持不變外,將原來600公尺容積移轉15%的規定擴大至800公尺,至於800公尺以外的都市土地,亦全部適用容積移轉10%。同時市府規劃旗山、岡山、小港、鳳山、高雄火車站及左營高鐵站六大轉運中心及台鐵捷運化車站亦全部比照大眾運輸場站適用。 都發局說,都市地區透過容積移轉增加可開發建築樓地板,的確也會衍生公共環境空間,如道路、公園承載量的負擔。高樓化也會影響相臨建築的環境,所以這次修訂也同步增列容積移轉申請案退縮建築,以及最小基地規範1000平方公尺的規定,以增加鄰棟間隔,並且也會規範地下室開挖率及綠能設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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