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公設保留地取得,落實大眾運輸村發展,高雄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完成修正草案送市都委會審議 |
發布日期:97-03-03 | 資料更新時間:99-10-06 10:58 | 點閱率:5609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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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解決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擴大提昇大眾運輸場站周邊土地之利用,落實大眾運輸村發展理念,本局業完成「高雄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修正草案,並於昨日(26日)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預計審議通過並經市府核定公告後,將可藉由容積移轉帶動捷運紅、橘線29個場站及台鐵捷運化6個車站周邊地區之發展,活化加值土地利用,並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財源困難無法取得之問題,使持有公設保留地民眾之權益獲得保障,以符合各界民意的期待。 本局表示,鑒於本市捷運系統即將通車、鐵路地下化計畫亦進行中,未來大眾捷運場站及台鐵捷運化車站週邊地區將成為本市都市發展重點地區,故於大眾運輸導向(T.O.D)之都市發展理念下,該地區可容許較高容積及較高強度使用,做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以提供居住、工作及休閒購物便利之複合優質環境,形塑以捷運場站為核心之大眾運輸村,帶動本市經濟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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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指出,上開辦法市府前於民國94年7月1日公告實施,因原公告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300公尺範圍之完整街廓)目前可建築空地有限,為因應上開捷運即將通車等重大城市發展契機,且考量場站周邊人行徒步及自行車道之發展可延伸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之影響範圍,為提升誘因擴大容積移轉實施績效,於權衡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維持生活環境品質下,本次修法重點建議擴大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之範圍至距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600公尺之範圍,其中原半徑300公尺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30%為上限,半徑超過300至600公尺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15%為上限。 基於本案之推動能提升大眾運輸場站周邊土地利用價值,並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期待在市府竭心為城市發展與市民期待下,持續努力推動本案順利通過,為我們的城市往更具特色與優質的境界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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