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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打詐新四法」宣導
發布日期:113-08-09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為符完整評價行為惡性,故提高法定刑,明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明定複合式詐欺犯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更提高刑責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三)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增訂窩裡反條款,以有效協助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
(五)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
(六)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
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加強法律協助、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明定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溯源追查詐欺及資安犯罪
近年來詐欺案件氾濫,且資安攻擊事件或網路恐嚇信件頻仍,均為利用網路匿蹤之案件。修正通過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法定程序,比照通信紀錄,由執法機關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調取。
(二)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即時掌握詐欺相關犯罪資料
通訊使用者資料在修法前必須向法院聲請調取,本次修正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將可依職權調取,即時追查詐欺犯罪相關共犯。本次修正同時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一)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
現行詐欺集團車手為躲避檢警機關查緝,多使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繫,為能即時掌握取款車手位置及去向,運用GPS定位追蹤有其必要性,為強化程序保障,檢警實施逾連續24小時或逾累計2日,即採法官保留。
(二)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
依照傳統跟蒐或通訊監察往往無法掌握精確機房位,因而有必要利用M化車進行發話定位,進一步聲請搜索查緝,明文規範調查發動程序採法官保留。
(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因本方法係對隱私及具秘密合理期待之場所調查,故規定僅得從室外對室內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且不得錄音,並限於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採法官保留原則。

四、洗錢防制法
(一)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杜藉由虛擬資產形式洗錢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倘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境外設立者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將科刑責強化納管,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又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運用於金融投資或支付用途時,亦屬前述虛擬資產範疇而同受規範,以全面防杜詐騙及洗錢犯行。
(二)刑責納管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防淪為洗錢工具
對於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未完成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服務者,或境外設立而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服務能量登錄,卻提供服務者,明定以刑責納管,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
(三)層級化一般洗錢罪之罰則,落實法人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溯源追查洗錢共犯,沒收範圍擴大
使洗錢犯罪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並以洗錢規模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區分不同刑度,以嚴懲其危害金融秩序之不法行為。另加重法人責任,惟對有責任始有處罰之憲法原則併予落實,復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何人均沒收,擴大利得沒收亦不限於以集團性或常習性犯之,強化嚇阻洗錢犯罪力道。
(四)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
就未落實內控與稽核制度、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可疑交易申報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為罰鍰上限提高,使罰鍰具比例性或勸阻性,並新增「得按次處罰」規定,以加強監理機關與執法機關協力,促進透明金流、防制洗錢之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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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打詐新四法」宣導
發布日期:113-08-09 | 資料更新時間:113-08-09 16:47 | 點閱率:1427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為符完整評價行為惡性,故提高法定刑,明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明定複合式詐欺犯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更提高刑責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三)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增訂窩裡反條款,以有效協助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
(五)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
(六)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
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加強法律協助、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明定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溯源追查詐欺及資安犯罪
近年來詐欺案件氾濫,且資安攻擊事件或網路恐嚇信件頻仍,均為利用網路匿蹤之案件。修正通過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法定程序,比照通信紀錄,由執法機關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調取。
(二)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即時掌握詐欺相關犯罪資料
通訊使用者資料在修法前必須向法院聲請調取,本次修正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將可依職權調取,即時追查詐欺犯罪相關共犯。本次修正同時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一)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
現行詐欺集團車手為躲避檢警機關查緝,多使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繫,為能即時掌握取款車手位置及去向,運用GPS定位追蹤有其必要性,為強化程序保障,檢警實施逾連續24小時或逾累計2日,即採法官保留。
(二)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
依照傳統跟蒐或通訊監察往往無法掌握精確機房位,因而有必要利用M化車進行發話定位,進一步聲請搜索查緝,明文規範調查發動程序採法官保留。
(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因本方法係對隱私及具秘密合理期待之場所調查,故規定僅得從室外對室內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且不得錄音,並限於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採法官保留原則。

四、洗錢防制法
(一)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杜藉由虛擬資產形式洗錢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倘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境外設立者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將科刑責強化納管,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又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運用於金融投資或支付用途時,亦屬前述虛擬資產範疇而同受規範,以全面防杜詐騙及洗錢犯行。
(二)刑責納管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防淪為洗錢工具
對於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未完成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服務者,或境外設立而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服務能量登錄,卻提供服務者,明定以刑責納管,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
(三)層級化一般洗錢罪之罰則,落實法人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溯源追查洗錢共犯,沒收範圍擴大
使洗錢犯罪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並以洗錢規模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區分不同刑度,以嚴懲其危害金融秩序之不法行為。另加重法人責任,惟對有責任始有處罰之憲法原則併予落實,復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何人均沒收,擴大利得沒收亦不限於以集團性或常習性犯之,強化嚇阻洗錢犯罪力道。
(四)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
就未落實內控與稽核制度、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可疑交易申報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為罰鍰上限提高,使罰鍰具比例性或勸阻性,並新增「得按次處罰」規定,以加強監理機關與執法機關協力,促進透明金流、防制洗錢之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