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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舉辦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七小段462地號等1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
發布日期:113-03-22
主旨:公告本府舉辦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七小段462地號等1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及第48條、行政程序法第55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及地點: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5日止。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服務網(網址:https://urbanrenew.kcg.gov.tw/)、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市三民區公所公告欄、本市三民區長明里辦公處公告欄、市府公報、新聞紙3日。
二、聽證機關、期日及場所:
(一)聽證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聽證期日:113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整。
(三)聽證場所:高雄市三民區公所5樓會議室(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215號)。
三、聽證程序:
(一)聽證開始前,為維護舉行聽證秩序、場所安全及確認出(列)席者資格,應先核對出(列)席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其是否具有出(列)席資格。未能提示身分證明文件且未適時補正者,主持人得禁止其出(列)席聽證,並將該情形記載於聽證紀錄。
(二)出席者簽到及登記發言。
(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四)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五)出席者陳述意見。
(六)詢問及答復。
(七)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當事人之權利:
(一)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三)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五、缺席聽證之處理: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聽證程序進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菸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除經主持人許可外,聽證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七、聽證旨在使相關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以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八、聽證紀錄將於召開聽證結束二周後上網供民眾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服務網(網址:https://urbanrenew.kcg.gov.tw/)。
檔案名稱 下載 日期
公告 公告20240322090042-7.pdf   1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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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公告
公告本府舉辦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七小段462地號等1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
發布日期:113-03-22 | 資料更新時間:113-03-25 14:47 | 點閱率:871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主旨:公告本府舉辦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七小段462地號等1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及第48條、行政程序法第55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及地點: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5日止。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服務網(網址:https://urbanrenew.kcg.gov.tw/)、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市三民區公所公告欄、本市三民區長明里辦公處公告欄、市府公報、新聞紙3日。
二、聽證機關、期日及場所:
(一)聽證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聽證期日:113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整。
(三)聽證場所:高雄市三民區公所5樓會議室(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215號)。
三、聽證程序:
(一)聽證開始前,為維護舉行聽證秩序、場所安全及確認出(列)席者資格,應先核對出(列)席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其是否具有出(列)席資格。未能提示身分證明文件且未適時補正者,主持人得禁止其出(列)席聽證,並將該情形記載於聽證紀錄。
(二)出席者簽到及登記發言。
(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四)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五)出席者陳述意見。
(六)詢問及答復。
(七)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當事人之權利:
(一)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三)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五、缺席聽證之處理: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聽證程序進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菸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除經主持人許可外,聽證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七、聽證旨在使相關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以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八、聽證紀錄將於召開聽證結束二周後上網供民眾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服務網(網址:https://urbanrenew.kcg.gov.tw/)。
113-03-22 公告 (公告2024032209004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