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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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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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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應遵守行政中立,於選舉期間不得違反選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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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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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選舉預定於107年11月24日舉行投票,依選罷法第40條規定,各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為: (一)直轄市長(107年11月9日至23日,投票日前15日) (二)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長(107年11月14日至23日,投票日前10日) (三)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107年11月19日至23日),投票日前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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