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一、辦理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 區位:本計畫範圍位於鳥松區大埤路東側、公園路西側及長庚路北側。

三、 面積:約2.87公頃。

四、 使用分區:運動休閒專用區。

五、 土地權屬:高雄市政府100%。

六、 開發方式:

採公辦都更全區重建方式實施,並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招商開發。

另結合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3條及民法第421條辦理出租,即由都市更新實施者附帶附帶租賃澄清湖棒球場。

七、 定位:旅館設施、購物商場、住宅、樂齡設施、運動設施。

八、案件簡介:

本案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

由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提供資金,實施都市更新,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各按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實施者須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3條及民法第421條附帶租賃澄清湖棒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