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購國宅 |
1.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歸戶清單
3..國宅貸款申請書、切結書、同意書
4.印章 |
1.年滿20歲,在本市設有戶籍。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3.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且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
4.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本市99年國民住宅出售對象家庭收入標準102萬以下)。
※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出具同意書,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前項第三款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情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年滿40歲無配偶者。
2.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
依配售公告事項辦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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