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專區 住宅公告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另開視窗)   twitter(另開視窗)   plurk(另開視窗)     facebook(另開視窗)line(另開視窗)
公告本府舉辦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135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會。
發布日期:106-03-30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1、行政程序法第55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會機關、主持人、日期及地點:
(一)聽證會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聽證會主持人:郭處長進宗
(三)聽證會日期:106年04月18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四)聽證會地點:本市苓雅區公所5樓小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 )。
二、待釐清之事證或爭點及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無
三、聽證會程序:
(一)聽證開始前,為維護舉行聽證秩序、場所安全及確認出(列)席者資格,應先核對出(列)席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其是否具有出(列)席資格。未能提示身分證明文件且未適時補正者,主持人得禁止其出(列)席聽證,並將該情形記載於聽證紀錄。
(二)出席者簽到及登記發言。
(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四)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五)出席者陳述意見。
(六)詢問及答復。
(七)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會。
四、受通知人之權利:
(一)受通知人於聽證會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受通知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到場人發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或得於聽證會期日前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見(以郵戳為憑)。
(三)受通知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四)受通知人及代理人得享有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權利。
(五)受通知人及代理人於聽證會期日前得以書面向機關表示出席聽證意願。
五、缺席聽證會之處理:如受通知人缺席聽證會,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會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六、聽證會程序進行時,出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除經主持人許可外,聽證會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七、聽證會旨在使相關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以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八、聽證紀錄將於召開聽證結束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
九、張貼處:1.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2.本市苓雅區公所公告欄、3.本市苓雅區安祥里辦公處公告欄、4.市府公報、5.新聞紙3日
檔案名稱 下載 日期
公告文 20170329175409-7.pdf   106-03-29 
回上一頁   twitter(另開視窗)   plurk(另開視窗)     facebook(另開視窗)line(另開視窗)
 
住宅公告
公告本府舉辦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135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會。
發布日期:106-03-30 | 資料更新時間:106-03-29 17:55 | 點閱率:756 | 發布機關: | 承辦科室或人員: | 聯絡資訊: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1、行政程序法第55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會機關、主持人、日期及地點:
(一)聽證會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聽證會主持人:郭處長進宗
(三)聽證會日期:106年04月18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四)聽證會地點:本市苓雅區公所5樓小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 )。
二、待釐清之事證或爭點及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無
三、聽證會程序:
(一)聽證開始前,為維護舉行聽證秩序、場所安全及確認出(列)席者資格,應先核對出(列)席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其是否具有出(列)席資格。未能提示身分證明文件且未適時補正者,主持人得禁止其出(列)席聽證,並將該情形記載於聽證紀錄。
(二)出席者簽到及登記發言。
(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四)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五)出席者陳述意見。
(六)詢問及答復。
(七)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會。
四、受通知人之權利:
(一)受通知人於聽證會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受通知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到場人發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或得於聽證會期日前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見(以郵戳為憑)。
(三)受通知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四)受通知人及代理人得享有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權利。
(五)受通知人及代理人於聽證會期日前得以書面向機關表示出席聽證意願。
五、缺席聽證會之處理:如受通知人缺席聽證會,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會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六、聽證會程序進行時,出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除經主持人許可外,聽證會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七、聽證會旨在使相關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以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八、聽證紀錄將於召開聽證結束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
九、張貼處:1.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2.本市苓雅區公所公告欄、3.本市苓雅區安祥里辦公處公告欄、4.市府公報、5.新聞紙3日
106-03-29 公告文 (20170329175409-7.pdf)